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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专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签订的一种就业协议,普遍存在于毕业生毕业之前、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的过程中。
    
     值得关注的是,近来,“毕业生就业协议”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为,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后,单位改变原来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降低劳动报酬,以试用期(或见习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毕业生“辞职”,等。
    
     应当如何处理以及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呢?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呢?笔者认为,应当弄清以下几个关系:
    
     一、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关系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是在毕业生正式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毕业生正式毕业后在招用单位工作的一种协议,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上班,单位在毕业生报到上班时无条件的录用,同时,单位应当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将要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先行约定,其约定的内容为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履行的权利义务,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双方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还没有开始履行,双方的行为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当毕业生毕业后,正式到单位报到上班开始,双方即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完成了从将要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到实现劳动关系的过程,可以说此时“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重要、核心的问题已基本完成,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一切行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时关键的也是最为重要的程序,就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与毕业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约定权利和义务,这里包括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服务期、试用期(见习期)的约定,如果双方就以上事项达成新的协议,则可以改变,以新的约定为准,如果任何一方不愿变更,则应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内容原原本本地写进劳动合同中,这是最为关键的程序,完成了以上程序,才真正实现了《劳动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否则为违法的行为。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前面已经谈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双方约定的将要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对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先行约定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替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内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反映在劳动合同中。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则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处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引发的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处理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则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关系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还存在着毕业生到单位上班后,单位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单位误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认为是劳动合同,但此时,虽然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只能是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状况下,双方就劳动权利义务虽然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先行约定,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处理时,只能以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很难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约定作为强有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不能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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