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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无原则地保护劳动者

在上一期的专栏里,笔者就劳动合同法草案未平等兼顾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文章刊发后,一些与我较为熟悉的企业经营者打电话给我,说我的看法代表了他们的心声,我所提出的,正是他们长久以来郁在心里想说没有说出的。但他们同时表示:说也没用,现在的劳动法律法规,根本就不保护老板。尽管我仍然认为劳动法一方面也保护老板,只不过力度不同而已。但他们仍然坚信劳动法根本不保护老板。他们大多都言之凿凿,并用他们亲身遭遇的事例,设法说服我。
    
     这倒使我左右为难起来。以我所从事的法律服务职业来说,我和我的同仁所接触的当事人中,既有企业老板又有单位雇员。一方面,当我们代表企业参与企业与员工的劳资纠纷或某些诉讼事务谈判时,我们要设法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时候,我们听得最多的就是企业老板或管理者对劳动法规“偏袒”劳动者的抱怨与无奈。另一方面,当我们接受劳动者的委托,代表劳动者向企业老板争取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者利益时,我们往往又和劳动者或伤亡劳动者的亲属一道,体味着维权的艰难甚至资本的冷酷和傲慢。正是基于这样双重的职业影响,我想,如我一样的众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尤其是律师,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有理由也应当发出自己的声音。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发布后,笔者注意到,各类媒体刊发的有关该草案的评论中,有一个极为不正常的现象:几乎所有的评论都认为劳动合同应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劳动者的“护身符”、是劳动者的“维权利剑”、“劳动者的福音”。几乎没有一个评论是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分析问题的,这不能不叫人费解。是所有的老板们集体失语,还是他们深知“说也没用”?
    
     笔者手头的一个劳资纠纷案,或许能解释老板们集体失语的个中原由。某甲饮酒后在工作中受伤。尽管中级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甲不属于工伤,但甲的家属仍然不断地去劳动部门申诉,并把伤者抬到工厂老板的办公室里,甚至纠集亲属老乡几十人去厂里“讨公道”。工厂被迫无奈,还是要拿出三十几万元了事。
    
     坦率地说,如何在老板与员工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利益维护平衡点,除了法律之外,恐怕还要涉及用工体制、财富分配方式、资本的性质、劳动力市场、行政干预等方方面面,委实不是三言两语所能解释的问题。但尽管如此,笔者所要表达的观点是:无论是现有的劳动法规、政策,还是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都应当尽可能的在劳资双方寻求权利平衡——纵然这种平衡仅仅是程序性的。劳动法规应当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要适度,不能无原则地,毫不顾忌用人单位利益地保护劳动者。因为无原则地保护不是保护,它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行政公权通过劳资路径对资本运作的干预。无原则的保护在伤害投资者情感的同时,也会动摇投资的信心,没有了投资信心和资本的良好运作,就业岗位就会减少,公司裁员、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在所难免。
    
     因此,从长远来看,无原则地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很有可能成为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根源。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凡是政府过多干预劳资市场的国家,尽管干预的初衷是让劳动者获得更多的福利,但最后恰恰事与愿违,大多出现了长期的持续失业或福利下降。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在缓解现存的劳资纠纷给社会带来的压力的同时,亦应着眼长远,切勿无原则地保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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