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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搞短期行为

“我现在更为年轻的职工担心”,说起职工的权益状况时,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徐德明语出惊人。
    
     看到记者惊讶的神情,徐委员解释道,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日益突出,必将造成职工就业不稳、权益受损。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签订长期以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徐德明委员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国有企业改制后,往往以为了增强职工的危机感为名,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而且多数是一年一签,有的企业甚至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至于非公有制企业,这种现象更加突出。
    
     “企业劳动合同短期化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法》,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完全背离科学发展观,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会危及社会长远发展”。
    
     据徐德明委员分析,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最大危害是造成职工“黄金年龄”有工作,过了“黄金年龄”无保障,在凸显企业在劳动力市场的强势地位的同时,势必加剧劳动力市场的失衡。年轻职工往往缺乏长远打算,加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尽完善,长此以往很可能导致“4050”人员现象一再重演。
    
     “这种对职工和社会都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徐德明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监管工作,从根本上为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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