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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违约金不能来“赎身”

梁小姐2003年大学毕业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应届毕业生入职公司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服务期为3年,不满3年辞职的,根据服务年限缴纳违约金,最高金额为1.8万元。7月份,她正式上班。虽然“协议书”中规定到公司报到后要签3年的劳动合同,但梁小姐上班后,公司并没有和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试用期。
    
     工作2个月后,梁小姐想留学继续深造,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说按协议书规定需要交违约金1.8万元。与公司多次商议不成,梁小姐就义无反顾地离开了这家公司,专心准备出国考试。
    
     考试通过后,梁小姐在准备办理出国手续过程中,由于需要档案、户口资料,就向该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称因其不缴纳违约金,拒不出具档案、户口资料。梁小姐了解到法律上有3个月的试用期规定,而且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有这样的规定,“新员工自报到的第一天起的3个月为试用期”,因此她认为自己只工作了两个月,属于在试用期内辞职,可以不交违约金。
    
     门头沟法律咨询热线的杨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照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梁小姐虽然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在她报到时就已经存在了,因此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她确实享有3个月试用期。尽管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可以随时离开,但试用期的规定与入职协议的约定不能冲突,有协议的要先履行协议。对于签订了就业协议的大学毕业生不能简单地用试用期的规定来免责。入职协议的这种专门规定要优于试用期的规定。
    
     虽然公司扣押梁小姐档案、户口的做法是错误的,但这并不能免除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假如她想诉讼取得档案户口,公司也会就违约金一事提起反诉,结果她还是得交钱。
    
     所以杨律师在此给即将毕业或已经毕业工作的大学生提个醒儿,对于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后到该单位就职,如果服务期未满就想辞职或跳槽,应持谨慎态度,尤其是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对违约事项作出了规定的,应考虑提前辞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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