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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社保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介绍]
    
       2003年7月,王先生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企业每月支付王先生劳动报酬2000元,但不负担王先生的社会保险费。工作一段时间后,王先生开始为自己的医疗和养老问题担忧起来,于是向企业提出为其参保缴费的要求。
    
       企业领导表示劳动合同当时有明确约定,所以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去年8月,王先生以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认为,王先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律师点评]
    
       对此,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柏卫东表示:本案涉及劳动合同中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
    
       在本案中,企业与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企业不为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王先生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属违约行为,不必支付违约金。同时,王先生还可以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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