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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延签劳动合同

林女士到南京某公司工作后,曾多次与公司交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未能如愿。没有合同,林女士在公司里总觉得低人一等,最后只好提出离开公司。而公司却以与她“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按照她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林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得到仲裁委员支持。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林女士的要求合理,判决该公司支付林女士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聘请林女士工作,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当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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