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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己编写打印出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一网民通过网上民声留言:我02年来烟台上班的,03年我和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可是我们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单位自己编写制定打印出来的。请问一下我们和单位签定的合同有效吗?合同单方面约定的条款有效吗?急盼回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下列条款:(一) 劳动合同期限;(二) 工作内容;(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 劳动纪律;(五)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下列内容:(一) 试用期;(二) 津贴、补贴、福利待遇;(三) 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四)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你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请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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