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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是“鸡肋”吗?

一、化解“跳槽”靠什么?
    
     爱立信人事及运营部总监肖佳:企业在聘用应届大学毕业生之前应将企业的实际情况告诉学生,让学生对企业有真实准确的了解,不要心存幻想。一旦录用,要给他提供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真正将他当成一个人才来使用。如果学生想跳槽,要先看一看他为什么要离开?如果是因为企业没有竞争力,应该让学生自由离开,否则,消极怠工企业也没有办法。留人重在留心,在这个意义上,强制性的服务期限约定并不能发挥人们执意要赋予它的那种效力。
    
     辛普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马岚:为了避免学生在企业解决户口问题后的随意流动,可利用寄居证制度,即学生进入企业后,不直接办理户口,工作三年后,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再决定是否解决户口问题。
    
     二、服务期限效力从何体现
    
     北京松下控制装置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申杰:要强化服务期限条款约束力,必须签订企业、毕业生和学校之间的三方协议,强调学校的责任。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减少部分风险。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副会长范战江:学校应当介入劳动合同的签订,以便在三方之间形成协议。协议本身并不是劳动合同,它只具有民事法律意义,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可以据此调处因劳动合同的不完善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大学生就业指导人士白玲:在用制度约束学生时,一定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看,单纯的制度并不能完全约束学生,学生对单位的忠诚度很低,跳槽率比较高,现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上。
    
     三、服务期限该不该要
    
     北京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陆彪:在劳动合同中设立服务期限条款是企业的权利。因为,企业聘用学生是付出了成本的,比如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等,只要双方愿意,服务期限的长短多于或少于五年都可以。
    
     北京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总经理左祥琦:单纯的用服务期限条款来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似乎不够充分。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择业问题上的多选择性应该是一个正常的过程,企业不要总是想着把人留死,年轻人喜欢流动是一个好的现象,甚至可以制定一些政策鼓励他跳槽,在就业过程中选择流动的优与劣,市场会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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