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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不与农民工签合同须付当地平均工资

在广东,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责任的恶招不灵了。广东省近日出台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以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向农民工支付相关的工资福利。
    
     广东省发出的《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劳动部门要严格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年底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应不低于75%,力争到2008年底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通知规定,凡是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必须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将按劳动者人数每人处以30至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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