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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规避违约行得通吗?

案例回放
    
     阎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着,若违约则根据他的工作年限,每缩短一年付给公司相当于离职时阎先生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可阎先生才工作了一年不到,便收到一家颇知名的外资企业的邀请,于是想跳槽又不愿意支付这笔违约金。当他拿着劳动合同从头到尾看了数十遍后,一个想法突然从心中浮起:如果我借故在公司跟上司打架被开除,是不是可以不用付违约金了呢?
    
     专家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提醒:违约金在上海是有严格的设立要求的。用人单位只有在出资招用、出资培训等特殊待遇时才能向劳动者设立违约金。如果阎先生不存在上述设立违约金的理由,那合同上的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
    
     退一步说,即使阎先生违约金约定成立,他也丝毫没有必要采取这样极端的做法,因为这样很可能弄巧成拙。
    
     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我们称之为过失性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过失性解除的过错方是员工,所以员工需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提前通知,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如果存在合法违约金设定的话,公司因员工过错行为被迫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能简单地视为是公司解除,员工同样应该支付违约金。
    
     当然,这样的前提是“员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公司没有殴打上司之类的惩罚规定,或者该行为的程度构不上“严重”,都不能构成解除的理由。假使这时公司强行解除的话,就不算员工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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