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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试用期应否涨工资

问:你好!我于2002年8月9日上班,8月26日开始签试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工资4000元/月。到2003年2月26日正式转正,但合同书上写的转正日期为2002年11月26日。合同上未注明工资数额。转正后工资没有任何变动,仍为4000元。合同上写明每月5日发上月工资,但我们始终是5日发60%,到15日再发40%。
    
     今年由于非典原因,从4月21日到5月28日,公司让我在家办公。5月28日上班时,部门经理让我一周去公司一天,工资降为原来的60%,说考虑到由于非典孩子无法入园,让我在家照看孩子。等我孩子入园后可随时恢复上班。
    
     7月7日,我开始正常上班,工资仍为60%。7月30日,部门经理突然让我交接工作,我没有同意。她说可以考虑让我兼职,并拿出一份离职通知单,让我在上面签字,但不许提补偿金的问题。部门经理说如果我再要补偿金的话,那份兼职工作也没有了!
    
     在她的威逼下,我把工作内容交接了出去,也在离职单上签了字,但6月26日到7月30日这一个月多的工资我至今没有领到。我现在有一些疑问,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1、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有,补偿金是按每月4000元计算,还是按降工资后60%的工资计算?
    
     2、非典期间被降工资是否有法律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公司在非典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3、国家是否有转正必须涨工资、额度为多少的条款?
    
     答: 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从您的来信看,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公司提出的,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非典”期间公司降低工资的问题,劳社厅函[2003]257号《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从您的来信看,您所在的公司并没有停工停产的问题,自然也谈不上变更工资标准的问题。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被扣发的工资。关于试用期前后的工资应否变化的问题,国家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即使您通过了试用期,公司也可以不为您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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