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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有不同吗?

问:我是一家大型企业的工会工作人员。我在单位已工作了五年,与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期限到2003年10月31日止,可我的工会工作人员的任期为2004年4月31日止。今年六月底,我们单位未通知工会便开除了一名员工,我作为工会人员,向单位领导提出其开除员工的程序是违法的,谁知这样一来触怒了领导,第二天我就收到了单位书面形式给我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并在第三天为我办理了退工手续。我想咨询一下,我该怎么办?
    
     答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是工会法的规定。作为一名工会工作人员,你因为履行职责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单位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你有两种选择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即:
    
     一、你愿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时你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个问题上已没有异议,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你年收入的二倍的赔偿并要求单位支付五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金;
    
     二、若你不愿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你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条件,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起至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止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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