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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任职员工的合同自动延期

[案例]:
    
     小刘于2000年1月与某私营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6月,小刘当选为该企业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2003年1月,该企业经理通知小刘:合同期满,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小刘即依法与企业进行磋商,企业拒绝改变决定,于是,小刘将此事反映至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即通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后,认定该企业行为违反《工会法》,依法则令其限期改正。
    
     [说法]
    
     为维护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权益 ,《工会法》对基层工作人员做出了一系列特殊保护规定。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本案中小张的劳动合同应当在其当选工会委员后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即2005年5月,该企业无视《工会法》的规定,中止小张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做法是正确的,有力地维护了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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