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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推翻所有承诺怎么办

问:我在去年2月进入一家私营公司工作。在进入公司前,我要求公司签订用人合同,并且缴纳4金。公司表示同意。在进入公司以后,公司推翻了所有承诺。具体行为如下:
    
     1:进入公司已经1年了,至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对于社会保险金更是无从谈起。
    
     2:在待遇上。本来谈好的,使用期3个月,薪水1000元每月,无故变成800, 900,1000递增。
    
     3:3个月以后,工资保持在1000元。与当初所承诺的相差甚远。奖金几乎没有发过。
    
     4:加班没有加班费,出差没有津贴。
    
     我想知道:
    
     1:公司已经侵犯了我多少合法权益?
    
     2:我如何维护我的各项权利?
    
     3:除了向公司提出补交社会保险以外,我是不是还可以提出额外的赔偿?如果可以,具体金额如何制定?
    
     4:因为,一直没有签订合同,如果公司以兼职作为借口,我应该如何反驳 ?
    
     5:上海市的最低薪金标准是多少?
    
    
     答: 1:a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你工作一年,你的所在单位仍然没有和你签定任何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b《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c至于待遇问题,由于你和单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因此你所说的单位许诺的待遇问题缺乏证据证明,如果进入仲裁或者诉讼,会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d虽然你和单位没有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你们之间显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加班问题必须按照劳动法的相应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出差津贴2:对以上问题,认为由于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单位原先许诺的待遇将得不到法律支持;而对因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问题,如社会保险金、加班工资、出差津贴等。至于除了向公司提出补交社会保险以外,你是不是还可以提出额外的赔偿问题,认为提出补发加班工资和出差津贴是可行的,但必须有相应证据;提出其他额外的赔偿,认为难以得到支持。3: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你与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如果你的工作性质确实是全职的,则公司不能以兼职为借口。4: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实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23元/人,并实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46元/人。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的规定,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在扣除下列项目后构成:(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本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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