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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无效条款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受保护吗?

义乌市的李先生日前来电说:“我受聘于一家公司从事市场开发工作,当初进公司时,公司与我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公司将解除合同。今年我与女友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公司得知后,遂以我违约为由,提前解雇了我。”他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
    
     该劳动合同中有关“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合同条款。自然人、企事业组织可以自主协商签订合同,但这种自由必须以不违法为前提,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法更为明确地指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见,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同何人在何时结婚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劳动法第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同时,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者完全有理由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者有权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实践中禁止结婚条款相类似的还有“工伤概不负责”这样的条款,都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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