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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

《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予以公布,从3月1日起施行,今后用人单位必须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即经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签订书面协议。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规定。
    
     1、15项内容要集体协商
    
     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必须根据该规定,将以下15项内容经集体协商后写入合同: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中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2、劳动报酬须签专项协议
    
     同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任何一方均可就第十五条的多项内容或者单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双方应当就职工劳动报酬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工资协议或者把劳动报酬作为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合同变更要协商
    
     规定指出,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如果要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按照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有新的规定,集体合同与之相抵触的,应当及时变更。
    
     4、四种情形可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集体合同:(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三)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违反合同负相应责任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一方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及时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审查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损害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合法权益或者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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