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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也要“口说无凭,协议作证”

兼职曾一直被当作在校学生赚取生活费的一种手段,但随着职场变化的日新月异,有能力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在做好了本职工作的同时,明里暗里不忘找点花头,赚些外快,其中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的公司做兼职。
    
     据笔者的随机调查显示,在上海闵行和松江的很多跨国公司,由于不愿意承担复杂的人事关系,但凡可利用兼职搞好的工作职位,肯定不会找专职来做,据说有的公司为了省事,每月仅用在出租车方面的交通费用就等于开出了一辆普桑。兼职是公司节省人事成本的一种手段,越来为发展成熟的企业所青睐。兼职者则更有自己的理由去热爱兼职——生理学家说过:从事不同的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休息。兼职不仅使自己的月收入增加,且大大增强了时间观念,什么时间该做什么事情了,有条不紊。
    
     有了兼职这种准劳动关系,不可避免就会出现兼职者与兼职单位,或是兼职者与本职单位之间的或大或小的纠纷,相应也就需要相关的法规来调整,以期规范和促进兼职的健康发展。
    
     案例:向先生在一家小型的专业网站做网页设计,工作很轻松。2000年8月,通过朋友介绍,到一家民营科技企业做兼职企业网站内容和页面的设计工作,工作时间是在每周六。由于是熟人介绍,向先生只是和兼职单位的老板口头上约定,根据完成的网页质量和数量计算报酬,最后一起结算。2000年11月4日,向先生按照当初的口头约定,为兼职公司做完了最后一个网页。恰在这时,向先生被告之兼职公司的业务方向发生了变化,原先的经营项目不再拓展,所以网站的宣传也要相应配合变化,做好的网页只能按原定报酬的二分之一给付,并希望向先生继续做下去。为了做好这份兼职,向先生花费了十多个休息日的时间,得到的报酬却只有约定的一半,向先生感到自己受到了愚弄,却不知如何从正当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实,有关兼职的法律法规早已出台,明确了这种准劳动关系的法律救济。
    
     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兼职的新规定,允许并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到其他单位兼职。根据有关兼职的规定,职工从事兼职,应当签定书面的聘用合同,合同是有关部门处理争议的主要依据。职工因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有关兼职的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兼职的人员,仲裁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停止兼职活动;如果符合兼职规定的,其争议按一般劳动争议处理。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余兼职活动,应与聘用单位明确双方的权益,并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自行联系的业余兼职活动,其合法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余兼职活动,发生本单位和聘用单位之间、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或聘用单位之间、专业技术人员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争议,有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办理。没有合同规定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涉及技术权益方面争议的,可向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涉及人事方面争议的,可向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
    
     兼职,实际上是职工在已经建立并继续维持劳动关系时,与其他单位又建立劳动关系,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第二次建立的是一种从属的劳动关系,虽与第一次建立的劳动关系有一定差别,但仍具有劳动关系的属性,而且它与主体劳动关系有直接的关联。因此,不管是在主体劳动关系中职工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还是在从属劳动关系中与兼职单位发生争议,只要属于劳动争议事项的范围,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智能型”员工、“复合型”人才将成为了社会关注和争夺的热点。而文凭也将为能力所代替,在现代企业的招聘中,“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已明示我们,企业更需要你的能力和经验给它带来的效益。兼职是走向职业成功的尝试,当然能有所为,也会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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