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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委派硬说是跳槽

华欣公司(化名)与安宁(化名)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合同期内将安宁转移到了该公司的参股公司名下,且并未与安宁解除劳动合同,参股单位也未与安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华欣公司认为安宁的情况属于跳槽,拒绝支付合同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仲裁后华欣公司不服,将安宁告上法庭。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宁是被公司委派而非跳槽,华欣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补偿金。
    
     事由:公司以跳槽为名拒发补偿金
    
     1999年4月18日,安宁与华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约定,合同期满终止的,华欣公司应根据安宁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企业平均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同签订后,安宁被安排在华欣公司综合管理部工作。同年5月,华欣公司发起成立华欣控股公司,华欣公司拥有华欣股份公司84%%的股份。华欣公司与华欣股份公司的办公地点在一起,两公司的员工混用。6月16日,华欣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和说明的情况下,发给安宁华欣股份公司内部职工配售通知书一份,后安宁认购了华欣股份公司职工股2000股,并与华欣股份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书”。但直到2000年12月,安宁的工资仍由华欣公司支付,2001年1月开始由华欣股份公司给安宁发放工资,但安宁仍在综合管理部工作,工作性质与内容基本没变,华欣公司未与安宁解除合同,华欣股份公司也未与安宁签订劳动合同。
    
     去年,安宁与华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安宁去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双方为补偿金一事发生矛盾,安宁认为其自始至终履行了与华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华欣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补偿金。华欣公司则认为安宁已与2001年1月跳槽到华欣股份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事实上早已解除,不同意支付补偿金。安宁申请劳动仲裁,华欣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争议:“单位委派”还是“职工跳槽”
      
     庭审中,双方分歧的焦点在于,安宁到华欣股份公司工作是单位委派还是个人跳槽行为。华欣公司认为,自2002年1月起安宁不再向华欣公司提供劳动,安宁的工资关系已从华欣公司转移到华欣股份公司,故安宁与华欣公司的劳动合同实际已解除,安宁与华欣股份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安宁并未圆满履行其与华欣公司的劳动合同,故无权要求华欣公司支付补偿金。安宁则认为,自己到华欣股份公司是基于华欣公司的委派,而非个人跳槽,故华欣公司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合同期满后,华欣公司应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决:工资关系不能决定劳动关系
    
     白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并不完全由劳动者的工资关系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与工资关系是一致的,但对于这种被委派到参股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其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华欣公司将安宁转移到华欣股份公司名下,但并未与安宁解除劳动合同,华欣股份公司也未与安宁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安宁的工作性质、岗位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安宁与华欣公司一直保持着劳动关系,并未与华欣股份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华欣公司通过将职工转移到华欣股份公司名下,造成所谓的“职工跳槽”假象,从而达到不支付职工补偿金的目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判决华欣公司按约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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