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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须熟读相关条例

眼下已进入大中专毕业生上岗就业高峰期,大批去年上岗的年轻人也面临如何续约的问题,可一些企业老板却在“试工”问题上翻花样,侵犯应聘年轻人的权益。
    
     专家建议,应聘者要熟读今年5月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运用相关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
    
     有些老板常以应聘年轻人缺乏工作经验为理由,擅自规定签订合同前的试工期。去年有个大学毕业生与某公司商定试工3个月,可实际上试用了6个月后,老板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拒绝缴纳前6个月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今年5月,一名中专生到某空调公司上岗,讲好每月工资1700元,但做了2个多月后,老板只发给他每月300多元的实习工资,劳动合同、社保费均未提起。
    
     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不管是什么名义的试用约定,均属劳动合同一部分,老板应为进入试用期的员工缴社保费。
    
     有些老板在与去年上岗的员工续约时,又会加上3个月的试用期,其间降低工资;有的则与新聘人员只签订试用合同,发很少的试用津贴;还有的老板在员工试用期将满、将获较高的正式工资和奖金时,便炒员工的鱿鱼。
    
     按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其期限按合同期的长短确定,续约不可再设试用期。同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从试用合同的第一天开始,就进入正式的合同期,应聘者应当享受正式职工的一切待遇。如果老板拿不出足够证据来证明被炒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炒者可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制止老板别有用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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