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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

2004年4月,应届生小王与某私企达成工作意向,双方当场签订了《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3个月后,小王从上海某高校毕业,并顺利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但该企业始终不愿意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经小王多次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要求何时签订劳动合同,更何况关于工资、劳动期限等条款在《就业协议书》中已有约定,双方没有必要为此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为此,小王又仔细翻看了《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2004年版),第八条规定:“乙方(毕业生)到甲方(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看过后,小王觉得双方确实没有约定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似乎也有道理,就不再向单位提起此事,工作至今,双方仍是按照当初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履行各自义务。
    
     也许有些学生朋友对此也并不以为然,认为双方只要在《就业协议书》中将工资、劳动期限等问题明确约定,以后就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事实上,仔细分析《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不同,我们可以发现,《就业协议书》作为一份简单的格式文本,很多诸如工作岗位、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在《就业协议书》中直接体现。因此,单凭《就业协议书》对于学生正式报到就业后的劳动权利无法全面保障。尽管2005年新制定的《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上作出了限定: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双方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其他诸多具体条款未作规定,双方如在补充条款中写入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从法律角度看,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二者一经签订都具备法律效力,不论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毕竟,《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的依据,它只是双方下一步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准备。从内容上看,《就业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大多是些框架性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还有待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因此,如果毕业生在报到后与用人单位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举证不能等方面的原因,即使毕业生主张权利,法律最终也很难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不与你订立劳动合同,学生朋友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1、如果你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如果是低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法定劳动标准的,一旦发生争议,将按照有利于你的原则来确认。2、你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依法的前提下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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