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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劳动合同法:短期合同让人担忧

1.新闻背景
    
     为什么他总是担忧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有的甚至是一年签四次,这使得劳动者整天提心吊胆,担心合同到期后失业。
    
     快到6月了,江西南昌赵先生又开始担忧起来。他担心今年还能不能在企业再干下去。为什么他总是担忧?
    
     原来,赵先生在南昌一家机电修理厂工作了近5个年头。自从2001年6月进厂,他与企业先后签了5次劳动合同,每次期限都是1年。按工厂规定,工龄满5年就可以加工资。他既盼望加工资,又担心他是一个快40岁的人了,合同还会不会续签。因为,他所在的企业还很少有40岁以上的职工。
    
     赵先生的担忧,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即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想解决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去年,记者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2005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时,曾问及劳动合同期限问题,至少有70%的被访职工希望能和企业签订较为长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是有的企业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雇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短期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稳定不利。
    
     2.审议意见
    
     法律规定应统一
    
     应对短期劳动合同期限和签订次数进行限制,否则将会导致劳动合同短期行为的合法化,损害劳动者的长期利益。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应劳动者要求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草案又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两者不一致。庄公惠、沈春耀委员认为规定应该统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在审议时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第九条增加一句“如劳动者要求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既有利于保证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又有利于保护职工自主择业。
    
     曾参加过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的乌日图委员深有感触地说,短期化带来的问题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保障劳动者权益,盘剥劳动力特别是青年劳动者。
    
     国外法律规定,同一单位、同一性质劳动合同,连续签两次之后,第三次续签时必须签长期合同。侯义斌委员主张,我国法律也可以借鉴这条规定,对短期劳动合同期限和签订次数进行限制。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在这次征求意见中占的比例很大。劳动合同制度施行以来,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的现象比较突出,他们签订的大多是短期劳动合同。有的群众来信反映,大量的是一年签1次,最严重的甚至是一年要签4次。如果劳动合同频繁变更,短期化,劳动关系是不会稳定的。所以对这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劳动合同法应当有针对性地作出法律规范加以解决。
    
     3.公众观点
    
     不宜简单规定最低期限
    
     自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以来,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一月之内,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191849件。
    
     劳动合同短期化常见的有以下情形:长期使用劳动者,但反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对一些老职工,不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把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签为短期合同,改制、转制企业中比较常见。
    
     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很多群众都认为应该明确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不少于一年,以两年为佳。
    
     有的则认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既要保持用人单位的活力,增加用工自主权,又不至于过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不宜简单规定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应该通过加大解雇成本,限制解雇条件,规定计算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金时,期限越短、解雇次数越多,支付的补偿金就越高,以此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趋势予以适当限制和引导。
    
     有的建议,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再续签的时候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为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应明确规定女职工年满45周岁、男职工满55周岁的劳动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和不可抗力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者女职工年龄在40周岁、男职工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人提出,劳动合同法草案应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作出规定,任何劳动合同都不得低于法定的期限。同时规定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不得超过一定数量,达到了法定次数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记者 王比学)
    
     相关链接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关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摘自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摘自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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