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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1年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针对一些用工单位利用试用期剥削打工者劳动的现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试用期长短必须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务工人员别被用工单位的试用期所欺骗,在试用期“免费”为雇主打工。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还表示,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最低工资标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等权益;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近年来,不少民工纷纷向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投诉,一些餐饮服务企业利用求职者急切找工作的心理,在试用期上耍花招,以“试用”为由,不适当地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付给工资,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实际上让民工“免费”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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