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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也要防“中招”

据报载,部分出租车司机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1.5天,他们的收入除去上缴“份钱”和其他有关费用,每人每月还要亏损550元。要想不亏损并且有适当收入,他们就必须超时劳动,疲劳驾驶。据有关调查,单纯从收入上看,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是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但是结合劳动时间考察,出租车公司既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工时规定,又违反了有关最低工资规定。
    
      出租车司机的工作具有特殊性,难以实行固定工时制度,出租车公司就钻了这个空子,在与出租车司机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规定出租车司机每月缴纳多少“份钱”,而不规定他们采用什么工时制度。从形式上看,出租车司机每天工作时间的长短由他们自己决定,但是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却把他们逼成每天工作13至14个小时的“拼命三郎”。
    
     现在,各地都加强了劳动法律监督,用人单位如果明目张胆地违反劳动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很容易被查处,一些不法经营者就采用隐蔽的手段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有关部门难以发现他们的违法行为,借机获取不义之财。
    
     除了订立劳动合同时不涉及劳动时间这一招之外,用人单位常用的还有不设保底工资以及只设立计件工资标准而无最低工资条款等招数。
    
     因此,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应当注意用人单位的这种“招数”的变化,把握住劳动法律这一准绳,分清是非,揭穿伪装,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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