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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须谨慎小心51岁劳动者重新上岗的启示

春节快到了,一年挥洒的汗水与付出的辛劳,也到了清点果实与收获喜悦的季节。然而有的劳动者发现,他们的劳动权益受损了,年关将近,他们迫切希望讨个说法。于是,每到年末,记者收到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劳动权益的投诉也多了起来。今天(2月4日)登出两个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的个案,事主一胜一败,很有对比意义。对有关劳动法律了解、掌握与运用的殊异,决定了他们的差别。
    
     了解民情,关注民生,反映民意,记者的奔波、观察与记录,只是为了不辱使命,为了社会某方面的点滴进步……
    
     51岁劳动者重新上岗的启示
    
     缘起:24年固定工转为合同工
    
     赵先生1971年入职广东某机械厂(现改制为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该厂历任管理员、车间主任、生产部副部长、厂属下实业公司总经理兼厂长助理、技术部长,并获厂聘工程师资格,赵先生还是公司现任的党支部委员。
    
     1995年,该厂按国家政策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赵先生由“固定工”转为“合同工”,与厂方签订了8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95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2003年8月12日,厂方向赵先生发出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赵先生立刻向厂方表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厂方按《劳动法》规定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8月29日,厂方又向赵先生发出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单位决定继续与赵先生续订劳动合同”。
    
     波折:欲签“无固定期合同”被拒
    
     2003年9月2日,厂方通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中包括赵先生)召开劳动合同协商会,赵先生在会上坚持要求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厂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厂方表示只能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到了2003年9月10日,赵先生所在工厂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厂名变更为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就在工厂改制成为公司后的第三天,即2003年9月12日,赵先生按公司的要求去办公室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但双方未能就延续劳动合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于是决定不再和赵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当天(即12日)向赵先生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与赵先生终止劳动合同。赵先生拒签了公司发给他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拒绝到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曙光劳动仲裁给予支持
    
     赵先生到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3年10月31日,仲裁委对此案作出了裁决:原、被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方不服仲裁结果,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上诉。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原、被告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此,不应强制原告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判决:原告公司方一次性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7.5万多元给赵先生。赵先生说,他拿到这一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完全相反的一审判决后,既疑惑又伤心。于是,他到省总工会求援。
    
     尾声:省总工会撑腰终胜诉
    
     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有关人员看完赵先生案的一审判决后,决定派法律顾问室律师代理该案。在二审的法庭上,代理律师提出五点意见:1.本案是关于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的纠纷,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2.劳动法的主要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第二十条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只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对老职工特殊保护。3.上诉人完全符合条件,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4.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特殊规定,应优于合同法普通原理适用;5.本案的判决直接影响到《劳动法》第二十条能否在我省正确实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在十日内与赵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1月4日,公司与赵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角:劳动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已经回公司上班的赵先生说,我赢得这场官司的第一步,在于我略通《劳动法》。但是,法律给我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时间只有两个月,这期间我有很多工作要做,如果我一点都不懂法律程序,很容易乱了阵脚,在申诉期间走弯路,甚至可能错过申诉期。一审判决结果虽然给我打击很大,但省总工会法律工作人员对我这个案子的态度,又加强了我对自己的信心。
    
     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副主任许平坚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处于弱势地位的总是劳动者。因此,劳动者在平常的工作和生活中,要注意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多学习一些劳动技能,使自己具备“不打东家打西家”的能力。二是多学一些法律知识,清楚法律赋予自己的劳动权益,掌握处理劳动纠纷的基本方法和途径。按现行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申请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四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职工想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把握好《劳动法》第二十条的几个内涵:一是工作年限的规定,劳动者必须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要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只能在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后,才能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三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最好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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