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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集体合同要注意七大问题(下)

协商代表有“特别保护”
    
     为了维护职工协商代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积极性,《条例》中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有关情形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下列情形外: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条例》中明确指出,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结果要经过职工同意,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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