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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千万要“抢先”

案例和教训
    
     张先生在一家销售公司工作了十几年,合同一直是两年一签。可等他工作满10年之后,双方就一直未续订合同,但劳动关系却一直保持着。张先生对此虽有担忧,但因为公司有几个同事的情况跟他一样,也没签,所以他就没放在心上。因为张先生也了解到,只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职工就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也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本以为有了政策保障,可没想到的是,后来因为工作上的一点矛盾,他突然收到单位的通知,让他下个月不要来了,劳动关系结束了。于是他申请仲裁,结果单位提出,续签合同应协商一致,由于张先生原来的合同早已到期且没有续签,而单位现在又提出退工在先,故职工再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无法得到支持。这下他傻了眼,怎么法规有两种解释,他一下子闹不明白。
    
     点评与支招
    
     张先生的理解没错,但劳动法规的操作性很强,理解是一个方面,怎样操作也是很关键的一个方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张先生的事实劳动关系是肯定存在的,但存在到哪一天呢?由于没有合同,因此导致期限上的不确定性,于是就留下了隐患。其实对这类问题,法律是有规定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也就是说,没有订立合同,职工可以随时走人,但单位必须提前30天。仔细的读者可能已经看出,这里有一个时间先后的问题,即看谁先提出。如果合同期满了单位不退工,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依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的规定,张先生完全有理由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得到支持,反之如果以为反正有规定保障就不主动提出,那就危险了,单位可以随时提出,下个月你不用来了。张先生的被动就是这样造成的。所以老马提醒处于类似状况的职工千万要注意了,一定要争取主动,抢在单位之前提出续订合同的要求。这可是经验之谈,也是职工的教训换来的。我从事这个工作,觉得有必要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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