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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近日,记者从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获悉,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我省设立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该基金主要通过财政划拨和社会资助等渠道筹资,本月《青海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并开始实行。

  基金支持对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的借款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贷款贴息。基金支持的对象包括,2005年(含2005年)以后在我省普通高校毕业,且具有我省户籍、在我省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以及我省生源在外省普通高校毕业回青自主创业,且户籍已转入我省的毕业生。

  申请条件

  根据《办法》,高校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自主创办、领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文件或财产证明;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方可申请创业基金。

  支持额度与期限

  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且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可提供6万元以内的借款支持;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可提供3万元以内的借款支持。借款期限最长为3年,并按银行同期最低利率结息;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两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两人以上合作经营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贴息规模,但不超过4万元,贴息年限为3年;并且每名高校毕业生只享受一项优惠政策。

  申请审批程序

  自主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需要基金借款支持的,由借款人填写《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借款申请表》,持身份证、毕业证、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担保证明,向核发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同级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借款;自主创业需要贷款贴息支持的,由贷款人填写《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持贷款申请、身份证、毕业证、营业执照及担保证明,向核发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同级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贴息,经审核同意后向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经银行批准贷款后到各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贴息手续。

  为了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办法》明确了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各级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加强监管,严格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并明确对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不还借款的,通过司法程序冻结其账户,追究担保人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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