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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投停滞不前的原因分析

创业投资在中国大陆,虽然1998年至2000年期间曾经一度有过令人振奋的表现,但随着创业板市场无限期搁置的消息传出,中国创业投资的推进便又归为沉闷,直至进入2001年以来表现为明显停滞。在调研中发现,导致2001年以来中国创业投资的停滞局面。其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

  1、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是创业投资体系的核心机制,由于目前创业板市场启动放缓,导致相当一批投资机构开始持币观望,使得原本激发起来的投资热情大为减弱。据了解,2001年以来很多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力度较以往明显减弱,速度放缓,有些资金不得以开始流向股市。

  将创业投资体系作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系统有利于一国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这已成为无可争议的结论。其中,作为与创业投资体系培育和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相配套的市场环境和条件不可或缺,其内容包括:(1)有效率的创业板股票市场;(2)对知识产权能实施保障的法律制度;(3)以信用、透明度为交易运行秩序的微观经济基础;(4)较为充裕的科技项目供给和资本供给。在这几项条件中,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创业板市场尤其重要。在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成长过程中,创业资本具有原来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上资金供给者所不具备的特殊作用,但所有的创业资本投入都以实现盈利后的退出为运行前提。本来,在创业资本的退出中有多种渠道,不过,任何其他的退出都不如创业板市场的社会影响巨大。例如,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在创业资本的撤出中所占比重甚大,但这种转让的过程和条件合约往往是在一对一的秘密谈判中达成的,这同创业板股票市场作为公开的信息和交易平台为创业资本撤出提供条件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创业板市场对企业价值的评定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这种公示效应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左右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并进而影响其投资行为,创业板市场如果影响力足够大,其最积极的经济效应是使全社会的储蓄——投资流程发生变化,资源配置会自发地向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倾斜。

  2、应有的扶持性政策明显缺位

  现行的政策框架中,明显缺少有针对性的创业投资行业扶持性政策,其中少数可以勉强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作用亦明显有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双重征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按此条例规定,合伙企业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适用税率为33%。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修订)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合伙企业投资者实际缴纳税率高达46.4%。税率如此之高,在世界上发达国家也是罕见的。同时,合伙企业投资者还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关于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不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仅限于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高新技术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此外,现行规定中房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上海已试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新技术产业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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