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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业投资体制建设的战略目标与六个步骤

  从远期目标看,为了确保我国创业投资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我国有必要建立起以多元创业投资主体为依托,以适当的政策扶植、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和通畅的退出渠道为条件,以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为保障的创业投资体制”。

 一、建立健全规范的政策性创业投资机构,避免政府与市场职能错位

 从根本上讲,创业投资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受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制约,故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以市场经济手段来发展创业投资。

 在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实施中,政府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扶植。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职能。政府的扶植重点是针对投资于创业早期创业企业的高风险创业投资,对投资于创业后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一般不再介入;扶植方式主要是以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措施予以间接支持,而不是直接投入。

为了充分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早期创业企业的应有扶植作用,避免政府与市场的职能错位,目前国家有限的财政性资金,不宜分散投资于可以通过商业性渠道解决资金来源的处于创业后期的创业企业。

 为了规范政策性创业投资机构的动作,有必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如《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指导意见》),使其重点投资于处于创业早期或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创业企业与项目,避免其与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争利。

 二、努力培育多元商业性创业投资主体,积极稳妥进行

 立足于长远,创业投资主要宜由商业性创业投资主体来运作,对处于创业后期的创业企业的投资,更应如此。

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高级形态的创业投资主体,由于具有较大的资金规模,因而能够通过组合投资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由于实现了“专业化管理”,因而有利于提高运作效率。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在培育多元化的商业性创业投资主体的同时,应当而且可以借鉴国外创业投资基金这种高级形态的创业投资主体发展经验,努力实现创业资本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

三、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更好地发挥创业资本的资本经营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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